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923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解培俊与被告张润元劳务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培俊,张润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23民初626号原告:解培俊,男,196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代县xx乡xx村人。被告:张润元,男,196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代县xx镇xx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解培俊与被告张润元劳务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解培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解培俊负担82.50元。审判长  郭永平审判员  韩海燕审判员  张江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 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