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23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解培俊与被告张润元劳务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培俊,张润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23民初626号原告:解培俊,男,196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代县xx乡xx村人。被告:张润元,男,196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代县xx镇xx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解培俊与被告张润元劳务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解培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解培俊负担82.50元。审判长 郭永平审判员 韩海燕审判员 张江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 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