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02执16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萍萍与戚运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萍萍,戚运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1002执16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萍萍,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戚运财(曾用名戚运才),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生效的(2016)鲁1002民初37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依法将被执行人戚运财、王淑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二、通过查询银行、证券、不动产登记等机构,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三、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认可本院所穷尽之调查手段及调查结果,并明确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住址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63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建涛助理审判员 江 涛助理审判员 刘大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