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3423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万仕君申请执行徐文政买卖合同5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仕君,徐文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3执59号申请执行人万仕君,男,生于1975年10月1日,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徐文政,男,生于1972年10月22日,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申请执行人万仕君申请执行徐文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川3423民初5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万仕君向盐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万仕君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川3423民初5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建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董淋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