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民初4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白雪平与蔡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雪平,蔡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4189号原告白雪平,女,1982年1月19日出生,满族,务农,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托代理人贾晓燕,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猛,男,1984年7月9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东顺路。原告白雪平与被告蔡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白雪平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雪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00,由原告白雪平自行承担。审判员 胡大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田赛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