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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民初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汪某与秦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秦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1937号原告:汪某,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汉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道虎,十堰市郧阳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秦某,住湖北省丹江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贞涛,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原告汪某诉被告秦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秦某在第一次庭审时提出因原、被告之间发生纠纷,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茅公(朝阳)行罚决字[2017]5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了行政复议,并与庭后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原告也提出待行政复议处理结果出来后,根据行政复议结果,再另行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先驳回其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汪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