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3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某1申请执行陕西省泾阳县王桥镇岳家坡村六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1,陕西省泾阳县王桥镇岳家坡村六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3执386号申请人赵某1,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陕西省泾阳县王桥镇岳家坡村六组。负责人:赵某2,系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赵某1与陕西省泾阳县王桥镇岳家坡村六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泾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3民初704号民事判决书,由陕西省泾阳县王桥镇岳家坡村六组向申请人赵某1给付土地补偿款11000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75元。但泾阳县王桥镇岳家坡村六组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泾阳县王桥镇岳家坡村六组在泾阳县王桥镇岳家坡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泾阳县王桥镇岳家坡村六组在泾阳县王桥镇岳家坡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存款或收入11140元(含本案执行费6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 粮审判员 许永涛审判员 朱晓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