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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3民终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广州市智慧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曹晓丽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智慧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曹晓丽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73民终5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智慧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黄启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芷欣,女,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晓丽,女,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上诉人广州市智慧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晓丽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19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智慧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芷欣于2017年7月6日到庭接受询问。曹晓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智慧行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予以改判。事实和理由:1.曹晓丽并未就涉案享有著作权的文章提出转载限制,刊载涉案享有著作权的文章的新浪网页无版权声明和转载限制说明,一审法院判决侵权不存在事实依据;2.涉案文章来自豆瓣网转载,未侵害曹晓丽著作权。豆瓣网所刊文章与涉案文章内容、字数、标点符号以及字间空格均完全一致,而曹晓丽享有著作权的文章比涉案文章字数更多;3.一审法院判赔数额过高。对涉案文章进行公证的公证书在多个案件中使用,且曹晓丽提供的公证费票���日期2012年5月11日与公证书标注的公证日期2016年11月4日,时隔4年6个月,属非涉案证据;(2015)粤知法著民终字第49号曹晓丽与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关于《世界杯里让男人血脉喷张的四类女人》一案的判决结果应该作为本案判赔依据,即赔偿900元,一审受理费由曹晓丽承担90%;4.曹晓丽没有证据证实涉案侵权行为对其声誉造成损害及造成除了经济损失之外的其它不良影响,因不涉及到个人名誉损害,无侵害曹晓丽的人身权利,关于通过网站赔礼道歉的判决没有法律依据;5.智慧行公司在一审中已提交其涉案网站搜索涉案文章结果的网页截图,但一审法院以未公证为由不予采信,对智慧行公司已将涉案文章删除的事实认定错误。曹晓丽未答辩。曹晓丽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智慧行公司停止侵害曹晓丽的著作权;2.智慧行公司在其主��的网站首页向曹晓丽书面道歉一个月;3.智慧行公司赔偿曹晓丽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郑州市作家协会于2011年6月14日核发的会员证载明:“姓名:曹晓丽,笔名:夏季紫罗兰,出生XX年X月X日”等内容。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新浪网注册信息显示:用户名、唯一号为夏季紫罗兰/434×××@sina.com的用户于2008年8月21日在郑州注册账户,博客昵称及微博昵称均为夏季紫罗兰,联系邮箱434×××@sina.com,身份证号与曹晓丽身份证号一致。新浪博客“夏季紫罗兰的博客”(网址:××/s23s)于2009年6月19日发表了一篇名为《漂亮女人的五大锥心烦恼》的文章,文章标注有“文/夏季紫罗兰”字样,全文约1100字。该博客首页左侧栏“本博简介及声明”中载有“情感倾诉邮箱:434×××@sina.com博客博文均为原创。博文版权所有,未经博主书面允许,谢绝一切个人、网站、纸媒转载,如有任何转载引用请预先协商并获取授权。剽窃必究!”字样。河南省巩义市公证处于2016年11月4日出具(2016)巩证民字第672号公证书,载明:曹晓丽于2016年11月4日来到该处,向该处申请对互联网上有关网页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同日曹晓丽在该公证处操作上网,该处公证员与公证工作人员对上述有关网页内容进行了查看,并监督曹晓丽对有关网页进行了截屏粘贴,公证工作人员当场制作工作记录一份,截屏粘贴完成后,打印了有关网页一份。上述工作记录载明:点击桌面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上输入网址××/2011-08-02/68372.html点击搜索,打开的网页显示有标题为“解读:漂亮女人烦恼多多”文章一篇,标题下方标有“作者:吴某文章出处:中国NPL学院更新时间:2011-02-10”字样;网页底部显示“广州市智慧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信息。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进行查询显示,NPL学院网的网站首页网址为××,主办单位名称为智慧行公司。经比对,公证保全的上述文章与曹晓丽主张权利的文字作品相比,除文章标题略有增减外,文章内容一致。另查明,曹晓丽曾参与并获得婚姻与家庭杂志社“爱让时光来见证——瑞恩杯牵手60年钻石婚”征文活动三等奖。北京天略图书有限公司亦出具了一份证明,载明该公司向曹晓丽约稿《女人魅惑男人无需爱的太多》一文,并支付稿费1300元。智慧行公司系于2004年5月8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为50万元,经营范围为商务服务业。智慧行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腾讯网及豆瓣网截图一组,拟证明被诉侵权文章系转载自其他网站;2.被诉侵权网站截图一组,拟证明智慧行公司在网站发表版权声明并已将被诉侵权文章删除的事实。曹晓丽就(2015)巩证民字第628号及(2016)巩证民字第672号公证书所涉被诉侵权行为向一审法院提起关联案件诉讼,该院受理后,并合并审理(2016)粤0106民初19471-19474、19476-19477号案。曹晓丽主张本案的经济损失为估算数额,合理费用主张包括住宿费、公证费、打印复印费及交通费用,上述费用平摊至每案。曹晓丽就上述费用提交了金额为14100元的公证费票据一张,金额为50元的发票一张(复印费),及出租车票据、高铁车票、住宿费发票、餐费发票若干。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用;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曹晓丽提交的网页截图、新浪网注册信息及会员证,在内容上能够相互印证,在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确认曹晓丽享有涉案文字作品《漂亮女人的五大锥心烦恼》的著作权。智慧行公司未经曹晓丽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涉案文章,对文章作了标题修改处理,且未为作者署名,该行为已侵害了曹晓丽对涉案文章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智慧行公司称其已将涉案文章删除,但提交的相应证据系未经公证证实的网页打印件,对此不予采信。综合考虑智慧行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及侵权情节,酌定智慧行公司在其经营的NPL学院网站职场心理频道caeer.npl.cn.首页以连续四十八小时刊登声明的方式向曹晓丽赔礼道歉,内容需经一审法院审核。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由于曹晓丽因被侵权所受到的经济损失以及智慧行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实际获利均无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文章的价值、知名度,智慧行公司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文章用途、使用涉案文章的方式、侵权持续的时间、影响的范围及曹晓丽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费用的必要性及合理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智慧行公司的赔偿数额。一审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判决:一、智慧行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侵害曹晓丽的著作权;二、智慧行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经营的NPL学院网站职场心理频道caeer.npl.cn首页连续四十八小时登载声明的方式向曹晓丽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需经一审法院���核,逾期不履行,将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智慧行公司承担);三、智慧行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曹晓丽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开支1450元;四、驳回曹晓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智慧行公司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庭询中,智慧行公司确认曹晓丽新浪博客首页存在博客简介及声明,其一审提交的豆瓣网网页截图显示www.douban.com“生活中的心理学”豆瓣小组论坛存在涉案文章,该文章来自NEO(嗯)。智慧行公司称相关页面右下角存在各种分享图标,即意味着允许转载。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智慧行公司对曹晓丽享有涉案文字作品《漂亮女人的五大锥心烦恼》的著作权并无异议,该作品于2009年6月19日发布在曹晓丽的新浪博客中,而博客系一种由个人管理、不定期张贴新文章的个人空间、网站,虽据智慧行公司声称刊载涉案文字作品的网页无显示版权声明,但该网页内容系博客的一部分,受博客全规则约束。博客首页已明示曹晓丽对其博客的简介及声明,未经博主书面允许,谢绝一切个人、网站、纸媒转载,智慧行公司称曹晓丽未就涉案文字作品限制转载依据不足。智慧行公司提交的豆瓣网网页截图系自行制作,显示文章来自NEO(嗯),而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涉案文章的作者显示为吴某,若通过相关页面存在的分享图标实施分享或转载,不可能存在作者不一致的情况。此外,智慧行公司从事商务服务,系进行商业经营的市场主体,使用涉案文章并不符合“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合理使用作品的情形,由于其未提交其他证据证实使用涉案文章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其所称经营的网站使用的涉案文章来源于对豆瓣网登载文章的分享、转载,理据不充分。智慧行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曹晓丽涉案文字作品,是一种侵权性使用,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文章的价值、知名度、智慧行公司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文章用途、使用方式、侵权持续时间、影响范围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费用的必要性及合理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合理,不存在畸高的情形,智慧行公司提及的其他个案所涉情况各有不同,认定的事实存在差异,依据另案判决结果作为本案判赔依据,并无事实和法律根据,智慧行公司主张赔偿数额过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判赔数额适当,可以维持。至于署名,体现了作者与其创作作品的血缘关系,署名权是作者的重要人身权利。智慧行公司在使用曹晓丽涉案文字作品时没有署曹晓丽的名字或其笔名,显然侵害了曹晓丽的署名权。一审法院判决智慧行公司公开道歉,符合法律规定。智慧行公司提到已删除涉案文章的事实,仅提交自行制作的网页截图,内容未经核实,无法确认,一审对该事实的认定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智慧行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广州市智慧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佘 朝 阳审 判 员 郑志��审 判 员 张  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刘 小 艳书 记 员 顾 文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