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04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郑丽英、林国雄、宋美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丽英,林国雄,宋美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128号申请执行人:郑丽英,女,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林国雄,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宋美妹,女,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丽英与被执行人林国雄、宋美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丽英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在期限内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亮德执行员  林 帅执行员  许 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