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3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黄明礼与杨建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礼,杨建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3民初770号原告:黄明礼,男,194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告:杨建雄,女,196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原告黄明礼诉被告杨建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黄明礼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明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黄明礼负担。审判员 卢华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唐双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