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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5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5308江苏君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金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君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金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5308号原告:江苏君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海州区郁州南路10号兴业时代花园物管中心。法定代表人:李传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穆钰,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维贵,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金祥,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江苏君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金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君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君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君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时恒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