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民初8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天津市金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利顺塑业(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金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利顺塑业(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8011号原告:天津市金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双口镇京福公路东(老企经委院内)。法定代表人:王荣深,任经理。被告:利顺塑业(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国安二道58号。法定代表人:窦华利,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金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利顺塑业(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王兴刚为本案提供的担保财产;二、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永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国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