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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民初1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1486号原告刘某,男,汉族,1980年12月11日出生,住博爱县。被告杨某,女,汉族,1981年12月3日出生,住博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蔡唯林审 判 员  张瑞明人民陪审员  崔芳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侯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