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民初1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1486号原告刘某,男,汉族,1980年12月11日出生,住博爱县。被告杨某,女,汉族,1981年12月3日出生,住博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蔡唯林审 判 员 张瑞明人民陪审员 崔芳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侯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