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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执13之八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孙会荣与孙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豫1721执13之八号被执行人孙志华,男,1973年出生,住西平县。本院在执行孙会荣与孙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孙志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孙志华罚款2000元。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