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5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马以光间谍、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以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5927号罪犯马以光,男,1962年2月7日出生,回族,河北省唐山市人。现在江西省赣江监狱服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2011)洪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马以光犯间谍、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5)洪刑执字第38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江西省赣江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6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赣江监狱代表刘洪新、刘建权出庭报请减刑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游子标、林俊和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马以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以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委托江西省赣江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马以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以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月30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明军审判员 李水金审判员 简布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巫慧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