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财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威对秦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威,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财保46号申请人:张威,现住吉林省乾安县。被申请人:秦明,现住辽宁省康平县。申请人张威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债权41万元采取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能提供被申请人有债权收入,依申请人所提供的线索亦无法查明被申请人有债权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裁定如下:驳回张威的申请。审判员 岳成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肖立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