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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执3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遵义市汇川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骆科霞等人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遵义市汇川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德忠,邹红,吴丰英,骆辉,丁立兵,吴丰霞,骆科霞,俞东保,唐浩,夏丹丽,丁建花,刘忠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3执3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汇川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凤霞,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陈德忠,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被执行人邹红,女,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被执行人吴丰英,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执行人骆辉,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执行人丁立兵,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执行人吴丰霞,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执行人骆科霞,女,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被执行人俞东保,男,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被执行人唐浩,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被执行人夏丹丽,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丁建花,女,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住贵州省绥阳县。被执行人刘忠贵,男,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住贵州省绥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03民初382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遵义市汇川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骆科霞等人金融借款纠纷,被执行人等应连带支付申请执行人199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35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2300元;被执行人等应连带支付申请执行人199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35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2300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骆辉、吴丰英名下的车辆及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对吴丰霞名下产权证号201502838房产予以查封。因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遵义市汇川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骆科霞、邹红、丁建花、吴丰英、刘忠贵、陈德忠、唐浩、俞东保、骆晖、丁立兵、夏丹丽、吴丰霞等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昊审判员 李占阳审判员 黄耀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郑启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