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21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初晓东与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勃利亿达选煤有限责任公司永鑫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初晓东,台河市勃利亿达选煤有限责任公司永鑫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21执17号申请执行人初晓东,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勃利县小五站镇。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勃利亿达选煤有限责任公司永鑫煤矿。负责人吴永华,矿长。本院在执行(2017)黑0921执17号申请执行人初晓东与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勃利亿达选煤有限责任公司永鑫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勃劳人仲字[2016]第178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勃劳人仲字[2016]第17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商金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