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恢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南中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夏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中辉混凝土有限公司,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恢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中辉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中立。被执行人夏军,男。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5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天民初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荆 钊审 判 员 周洪波审 判 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 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