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行赔终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靖州县五里冲采石场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靖州县五里冲采石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湘12行赔终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靖州县五里冲采石场,地址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甘棠镇平原村。负责人李翠莲,女,汉族,1954年3月26日生,住湖南省沅陵县。委托代理人罗宜燕,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地址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万福路。法定代表人陈正湘,局长。委托代理人丁再强,湖南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德家,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侗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矿管股工作人员,住靖州苗族侗族���治县。上诉人靖州县五里冲采石场因与被上诉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靖州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9行赔初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靖州县五里冲采石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靖州县五里冲采石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理由正当,且该行为未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靖州县五里冲采石场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立志审 判 员 周 晓审 判 员 何志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肖丽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