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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1民初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某乙与张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1民初1431号原告:张某甲,男,系退休工人,住辽宁省调兵山市。被告:张某乙,男,住辽宁省调兵山市。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2017年7月10日下午13:30分,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郝艳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