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1民初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某乙与张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1民初1431号原告:张某甲,男,系退休工人,住辽宁省调兵山市。被告:张某乙,男,住辽宁省调兵山市。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2017年7月10日下午13:30分,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郝艳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