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2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权某某与被执行人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权某某,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2015号申请执行人权某某,男被执行人薛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权某某与被执行人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海斌审判员 张 荣审判员 宁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