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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宋某1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某1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30民特1号申请人:宋某1,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宋某1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宋某1称,我与被申请人宋某2是兄弟关系。被申请人因2008年外出打工,至今未归,下落不明,一直未与家人联系,家人一直寻找,至今没有音讯。现因我已故父亲宋发有一笔存款不能支取,所以申请被申请人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宋某2,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及原住××旗,系申请人宋某1的弟弟。2008年,宋某2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此前宋某2尚有的房屋现由其母亲张某居住并管理。申请人宋某1申请宣告宋某2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在人民公安报发出寻找宋某2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宋某2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宋某2自2008年外出打工,至今未归,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宋某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宋某2失踪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宋某2失踪;二、指定张某为失踪人宋某2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石利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