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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2民终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2-02

案件名称

李平强、张琴与卢福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平强,张琴,卢福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民终6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平强,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额敏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琴,女,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额敏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金亮,新疆新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福琴,女,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托里县人,住托里县。上诉人李平强、张琴与被上诉人卢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托里县人民法院(2016)新4224民初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托里县人民法院(2016)新4224民初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托里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平强、张琴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潘  宏审 判 员 古力孜亚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玛 迪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