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115民初1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段继伟与伍奕姝含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继伟,伍奕姝含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5民初1830号原告:段继伟,男,苗族,1991年9月15日生,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被告:伍奕姝含,女,汉族,1988年9月15日生,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原告段继伟诉被告伍奕姝含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段继伟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继伟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段继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段继伟负担。审判员  谢光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洪 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