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金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079号原告金某,女,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李某,男,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承担。审 判 长 刘艾薇人民陪审员 付长路人民陪审员 郭国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