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执1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严代菊、刘心银、熊翼全、张生平与雷后政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代菊,刘心锒,熊翼全,张生平,雷后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02执198号之一申请人严代菊,女,汉族,生于1969年9月20日,住广安市广安区。申请人刘心锒(又名刘心银),男,汉族,生于1961年1月3日,住广安市广安区。申请人熊翼全,男,汉族,生于1958年12月4日,住广安市广安区。申请人张生平,男,汉族,生于1966年1月20日,住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雷后政,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28日,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602民初424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严代菊、刘心银、熊翼全、张生平申请执行雷后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全部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1日以(2017)川1602执198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雷后政与金光翠共同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房屋一套(合同备案号:201609090000022)中属于雷后政的份额予以了查封,该房屋为备案合同登记的房屋,暂时无法进行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后,或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相立凯审判员 魏光平审判员 曾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