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4民初2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北京信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信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2721号原告:北京信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路19号1幢1501内1511室。法定代表人:马彦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庆启,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满族,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罗伟,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信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信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信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信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北京信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王建宏审判员  黄珑玲审判员  安玉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姚杨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