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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2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宇与陈千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宇,陈千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915号申请执行人:王宇,男,1987年3月27日出生,满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陈千华,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申请执行人王宇与被执行人陈千华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9648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执行。经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陈千华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胡小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梁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