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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民初1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市宏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宏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1838号原告:大庆市宏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法定代表人:周莲凤,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超,黑龙江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磊,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原告大庆市宏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2017年7月10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宏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宏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大庆市宏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淑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尹小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