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2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与增城市新塘顺迅发织唛有限公司、卢雪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增城市新塘顺迅发织唛有限公司,卢雪峰,卢雪洪,广州志鑫纺织服装织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788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乡路81号增城广播电视大厦首二层。负责人:叶为民,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增城市新塘顺迅发织唛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大敦村创业中路278号。法定代表人:卢国勇。被执行人:卢雪峰,男,1965年12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执行人:卢雪洪,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住��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执行人:广州志鑫纺织服装织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仙村基岗村第四社沙滘氹(土名)。法定代表人:卢伟权。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增城市新塘顺迅发织唛有限公司、卢雪峰、卢雪洪、广州志鑫纺织服装织标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中案字第9046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执行。经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胡小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仇万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