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江苏华业纺织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沙溪镇雅绅服饰厂、唐勇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华业纺织有限公司,中山市沙溪镇雅绅服饰厂,唐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55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华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观音山镇太平北路1001号。法定代表人:阚进遂,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山市沙溪镇雅绅服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岐江公路云汉路段*号***楼。法定代表人:唐勇。被执行人:唐勇,男,1980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申请执行人江苏华业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沙溪镇雅绅服饰厂、唐勇定作合同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的(2016)苏0602民初16474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应尽的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山市沙溪镇雅绅服饰厂、唐勇银行存款人民币116787.92元及逾期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以实际结算为准),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风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季洋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