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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02执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覃钊林、曾庆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钊林,曾庆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2执549号申请执行人覃钊林,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曾庆杰,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申请执行人覃钊林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桂0802民初307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曾庆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3月23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曾庆杰的银行账户、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曾庆杰名下登记有房产五宗坐落于贵港市和平路188号广汇东湖城岚湖嘉荷16幢2-01号、16幢2-02号、21幢2-03号、15幢2-01号、15幢2-02号,并与他人名下共同共有房屋一幢坐落于贵港市港××区贵城小江石羊塘开发区。曾庆杰名下登记有桂R×××××号、桂R×××××号、桂R×××××号合计三辆小车。被执行人的前述财产已由本院或其他法院另案执行中处置。本院已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被另案处置中,本案债权可通过参与分配得到部分清偿。现被执行人已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本院已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0802执54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3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全部未能得到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案件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秀仁审判员  黄汉萍审判员  黄俊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谢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