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民初16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鹏与袁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鹏,袁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1620号之一原告:陈鹏,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被告:袁媛,女,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原告陈鹏与被告袁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原告陈鹏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鹏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鹏撤诉。案件受理费688元,由原告陈鹏负担。审判员 唐 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丽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