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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02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孝则诉长治市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孝则,长治市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02民初832号原告:王孝则,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县人,个体经营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兵,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县人。被告:长治市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城东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110763156G。法定代表人:沈建林,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江,系该单位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宇飞,系山西隆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住所地长治市长兴中路499号。负责人:何泽波,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皓,系山西凯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孝则诉被告长治市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孝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3元,减半收取376.5元,由王孝则承担。审 判 长 李英萍人民陪审员 何慧娟人民陪审员 屈   艳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郭   晨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