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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6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6048袁金金与聂长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金金,聂长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6048号原告:袁金金,男,汉族,1989年12月14日生,南通市人,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被告:聂长玉,女,汉族,1990年10月6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金金与被告聂长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催交,原告在指定的期间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汤春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