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6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6048袁金金与聂长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金金,聂长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6048号原告:袁金金,男,汉族,1989年12月14日生,南通市人,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被告:聂长玉,女,汉族,1990年10月6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金金与被告聂长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催交,原告在指定的期间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汤春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