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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民初3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照宇公司)与被告南京睿海螺旋焊管有限公司(下称睿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照宇公司),南京睿海螺旋焊管有限公司(下称睿海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3277号原告:南京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照宇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星甸镇陈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家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钦,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睿海螺旋焊管有限公司(下称睿海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石桥工业开发区桥北路8号9-15。法定代表人:张中梅,经理。委托代理人:毛积孝,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照宇公司与被告睿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照宇公司于2017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照宇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照宇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照宇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维人民陪审员  朱良霞人民陪审员  李春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蒋德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