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民初1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湘潭军分区韶山路离职干部休养所与丁秋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湘潭军分区韶山路离职干部休养所,丁秋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2民初1793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湘潭军分区韶山路离职干部休养所。负责人:韦文煌,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利国,湖南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秋余,女,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湘潭军分区韶山路离职干部休养所与被告丁秋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湘潭军分区韶山路离职干部休养所于2017年7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湘潭军分区韶山路离职干部休养所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湘潭军分区韶山路离职干部休养所负担。审 判 员 陶华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 含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