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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李福均与戚光亮、江苏永业集团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戚光亮,李福均,江苏永业集团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3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戚光亮,男,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刚,江苏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福均,男,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昌,徐州市贾汪区前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江苏永业集团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煤建西路永业小区内。法定代表人:刘荣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吉磊,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戚光亮因与被上诉人李福均及原审被告江苏永业集团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5)贾民初字第0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5)贾民初字第013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廖伟巍审 判 员  宋新河代理审判员  孟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陆滢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