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与兰海勇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兰海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1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负责人:刘兴,系该支行支行长。被执行人:兰海勇,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兰海勇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5民终11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5.509666万元及利息、罚息。本院受理立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良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焦 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