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某、张某与长春市二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春市二道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袁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长春市二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春市二道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袁某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454号原告:王某,女,住长春市二道区远达街道。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日江,吉林和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男,住长春市二道区远达街道。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日江,吉林和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二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长春市二道区岭东路。法定代表人:耿立春,局长。被告:长春市二道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地址:长春市二道区岭东路。法定代表人:钱国强,主任。被告:袁某,男,住长春市二道区远达街道。原告王某、原告张某与被告长春市二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告长春市二道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被告袁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王某、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长春市二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长春市二道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与被告袁某签订的关于张某1名下坐落二道区英俊乡河南屯宅基地房屋《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无效;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张某1是张某2的父亲,王某是张某2的妻子、张某是张某2的儿子,张某1、张某2分别于1996年1月14日和2004年4月13日去世。张某1遗留68平方米房屋,张某2遗留48.6平方米房屋,长春市二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长春市二道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征收以上房屋,与袁某签订《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将张某1、张某2名下房屋征收补偿款给付了袁某,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发生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提起行政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某、张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思峰人民陪审员 曹静波人民陪审员 牛振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马世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