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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4财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杨威、汪会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威,汪会成,汤丽华,武汉仁和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财保64号申请人:杨威,男,汉族,1997年9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通山县。委托代理人:熊文娟,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汪会成,男,汉族,1978年1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仙桃市。被申请人:汤丽华,女,汉族,1979年6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仙桃市。被申请人:武汉仁和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七里庙七里晴川1**幢1层7号商网。法定代表人:肖鹏,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杨威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汪会成、汤丽华、武汉仁和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人民币350375元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出具保函并予以担保(PZDM201742010000000712)。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威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汪会成所有的位于武汉市蔡甸区新天村恒大绿洲6栋4单元17层1704室房产(蔡2014001995)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2272元,由申请人杨威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汪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梦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