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22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段建立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建立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22刑初52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建立,男,1950年8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中牟县。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5月6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公诉刑诉(2017)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建立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案,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棉果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段建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份前后,被告人段建立在中牟县官渡镇段庄村东北其儿子段某的大棚内种植了罂粟,后罂粟开花结果。2017年5月5日被公安民警查获并铲除。经清点,段建立共种植罂粟2020株。为证明该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段建立的供述,证人段某的证言,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相关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段建立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段建立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12000元至14000元,可依法适用缓刑。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一致,被告人段建立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段建立非法种植罂粟2020株,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段建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在段建立表示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公诉机关根据本案事实、综合本案情节提出的对其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建立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任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鑫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