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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1民初3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森云与南通锦琦服饰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森云,南通锦琦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3797号原告:王森云,女,1966年3月12日生,住海安县。被告:南通锦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墩头镇双溪工业集中区(墩头镇新海村24组)。法定代表人:朱建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菊香,该公司职员。原告王森云与被告南通锦琦服饰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王森云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森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森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受。审判员  张小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丁 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