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民初3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森云与南通锦琦服饰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森云,南通锦琦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3797号原告:王森云,女,1966年3月12日生,住海安县。被告:南通锦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墩头镇双溪工业集中区(墩头镇新海村24组)。法定代表人:朱建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菊香,该公司职员。原告王森云与被告南通锦琦服饰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王森云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森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森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受。审判员 张小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丁 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