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行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胜林与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林,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01行初661号原告张胜林,男,195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主任。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吉宁,代市长。原告张胜林不服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反映房产证不合法的答复意见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涉不动产案件。因不动产所在地位于北京市平谷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张胜林不服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作出的答复意见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一案移送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刘志云代理审判员 李 颖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朱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