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9执恢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恢85号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品胜、洪三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品胜,洪三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恢8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唐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品胜,男,1968年8月20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洪三妹,女,1968年5月4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品胜、洪三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178号民事调解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品胜、洪三妹于2017年4月12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现二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17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