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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洪雨与刘亚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雨,刘亚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575号原告:杨洪雨,女,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守让(特别授权),鱼台恒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亚洲,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原告杨洪雨与被告刘亚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杨洪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亚洲支付垫付款42560.63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09年5月6日,杨洪雨与刘亚洲及窦善堂三家联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各8万元,期限一年。到期后,刘亚洲未按约定偿还,杨洪雨偿还债权人42560.63元。杨洪雨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洪雨的起诉没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洪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姗姗人民陪审员  乔爱芹人民陪审员  葛 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永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