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武城县城区茗优手机大卖场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武城县城区茗优,韩涛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925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城县城区茗优手机大卖场,经营地址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城区振华东街南侧中国联通振华街营业厅,经营者徐杰。被告:韩涛,男,原山东省武城县城区胜隆高端手机卖场经营者,经营地址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城区振华东街中国联通振华街营业厅。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城县城区茗优手机大卖场、韩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宏军审判员 庄辛晓人民陪审判员任玉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 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