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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34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至诚光辉熔接技术有限公司与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至诚光辉熔接技术有限公司,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3460号之一原告:宁波至诚光辉熔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南段805号。法定代表人:陈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小芳,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阁雯,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兰江街道肖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邵运蒸,职务不详。原告宁波至诚光辉熔接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宁波至诚光辉熔接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至诚光辉熔接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279元,保全费323元,总计602元,由原告宁波至诚光辉熔接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青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陈艳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