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9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重庆留连广告有限公司严本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严本洪,刘青会,重庆留连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9824号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东湖南路3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6582474L。负责人:李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央权,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本洪,男,汉族,1968年11月15日出生,身份证地址重庆市梁平县。被告:刘青会,女,汉族,1980年2月7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四川省金堂县。被告:重庆留连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174号310室13间。法定代表人:严本洪。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告严本洪、刘青会、重庆留连广告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48元,由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负担。审 判 长 谢 琼代理审判员 徐 真人民陪审员 龙先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江明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