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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6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中万与尹康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中万,尹康旭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6637号原告:张中万,男,195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尹康旭,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中万与被告尹康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中万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常建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黄巧林 百度搜索“”